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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72条规定:"财产权的取得,不得违反法律规定。"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,以上财产权的取得,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。原始取得(最初取得),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权,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,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权,
实践中有:
⑴劳动生产(建筑施工),⑵收取孳息,⑶国家没收,⑷无主财产,归国家,⑸添附财产。
继受取得(传来取得),是指业主通过某种法律事实,从原人处取得该停车位(库)的权,如通过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而取得财产权,就是继受取得。住宅小区停车位(库)权大多数由业主通过合同关系取得。该停车位(库)通常分为地上车库、地下车库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(库)。
看到没有,车库不允许私自改动
合同上怎么写的就怎么来啊
住宅小区停车位(库)的权,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,是指主体间(各业主间)的权利和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71条规定,"财产权是指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"这是该民事基本法律从民事权利角度,对财产权内容作出的简要精到的规定。以上权的四项权能构成了住宅小区停车位(库)权的内容,其每项权能均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分性以及待定的含义。